青岛如何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欠款人

时间:2024-07-01 11:46:01 点击:506

u=2046344125,2634859974&fm=253&fmt=auto&app=120&f=JPEG.jpg   一、恶意转移财产的定义欠款人

  法律对恶意转移财产的定义有限制。更高 人民法院在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》中对此作出了规定。司法解释 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: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 百零二条 款第(六)项的规定处理:

   1、法律文书生效后隐匿、转移、变卖、毁坏财产,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;

   2.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、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;

   3、有履行能力,拒绝人民法院执行的。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、裁定书、调解书和支付令。

  其中,“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,隐匿、转移、变卖、毁坏财产,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”,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。


   2、欠款人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

  更高 人民法院在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中规定,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处以根据情节轻重,处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   (一)伪造、毁灭重要证据,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;

   (二)以暴力、威胁、贿赂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、贿赂、胁迫他人作伪证的;

   (三)隐匿、转移、变卖、毁坏查封、扣押的财产或者清点、责令扣押的财产、转移冻结的财产的;

   (四)侮辱司法工作人员、诉讼参与人、证人、翻译、鉴定人、鉴定人、协助执行人员等,诽谤、诬陷、殴打、打击报复的;

   (五)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;

   (六)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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